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236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8年度重訴字第236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6,229,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4,0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樹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
書記官葉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