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236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8年度重訴字第236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6,229,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4,0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樹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
書記官葉姿敏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