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小字第1154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林宜鴻
被 告 彭展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0九年十二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存款額度未達新
臺幣伍佰萬元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利率百分之一(目前為年利
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機動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一0年一月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書記官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