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小字第1184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小字第1184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林家宇
被   告  鄭明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伍仟玖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新
臺幣壹元之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按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第252
條定有明文。查近年來國內貨幣市場之利率已大幅調降,違約金
原則上係為填補債權人因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所生損害,而債務人
不履行對債權人之信用卡消費借款債務已需支付高額遲延利息,
難認債權人尚有損害可言,故本件原告就被告所申請寶華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之魔力現金卡債務,另請求自96年11月2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15之百分之10,
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殊非
公允,本院認為原告此部分請求之違約金應酌減為1元計算,始
為適當。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書記官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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