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小字第119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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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雄小字第1195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陳國賢
       江雅鳳
被   告  余興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萬6,600元,及其中5,88
2元自民國(下同)110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惟被告如以1萬6,6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書記官徐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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