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8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858號
聲請人甲○○
之樓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積欠如附表所示之債務,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香港商上海匯豐銀行請求協商,然協商不成立;聲請人安泰人壽保險公司每月薪資96年為新臺幣(下同)45,420元、97年為25,522元,每月收入扣除必要生活費23,283元後,確有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之虞,聲請人所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並未逾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依法聲請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
8條所明定。
三、經查:㈠聲請人主張其有如附表所示之債務,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規定,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港商上海匯豐銀行申請協商經以聲請人協商意願低落致協商不成立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債權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報告)回覆書、9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前置協商退件通知書等件為證,經核並無不符,堪信為真實。
㈡查聲請人雖主張平均每月所得96年間為45,420元、97年則為
25,522元,然聲請人96年間所得共為647,047元,有本院職權調閱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可參,平均每月所得為53,92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其所得顯非僅45,420元,聲請人主張已有不實、另聲請人雖以97年每月平均所得僅25,522元,惟僅提出存摺影本而未提出全部薪資及所得證明文件,亦難認為真實,是本院審酌認仍應以53,921元作為聲請人每月平均所得計算較為合理。
㈢聲請人雖主張其每月支出包括房屋費用、膳食費等個人生活
費共需23,283元,惟並未提出全部基本生活開銷憑證,而聲請人既已欠債難還,有關個人日常生活所需費用,自應樽節開支,不得超越一般通常之人應有之享受,否則顯有失公允。本院參酌認以內政部公告之98年度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標準為9,660元,在此範圍內始屬必要支出,超過部分不能認為屬必要支出,始屬公允;至房租支出9,616元部分,因聲請人相關提出之往來文件及所得申報資料所載地址均為高雄縣鳳山市○○路○○○巷○○號,且聲請人自86年9月1日即遷入上開地址,亦有戶籍謄本可參,已難認有另租屋居住在高雄市○鎮區○○○路○○號5樓之3之必要,況上開最低必要生活費用亦已包含房屋租金在內,難認另支出房租得再重複列為必要生活費項目;是聲請人個人每月支出之基本生活費用即應以上開之9,660元計算較為合理。
㈣聲請人每月收入既為53,921元,於扣除必要支出9,660元後
,每月尚有44,261元可供清償債務,以聲請人積欠如附表所示之總債務金額3,459,924元,不計利息僅需約78個月即可清償完畢,而聲請人現年43歲,縱計加利息,亦非不能清償債務甚明;況聲請人自陳97年6月6日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前置協商時,債權銀行係以月付20,500元分180期方式為清償方案,聲請亦非不能依上開方案履行,是其顯然欠缺聲請更生清理債務之誠意。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依現有收入,扣除生活支出後,並無無法清償債務之情,聲請人主張有無法清償之虞而聲請更生,自屬無據,應屬聲請更生之要件不備且欠缺保護必要性,又無從補正,依首揭條文之意旨,自應駁回其更生之聲請。
五、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第1項、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玉心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6月19日
書記官林國龍附表:
┌──┬────────────┬────────┬────────────┐│編號│債權人│金額(新臺幣)│種類│├──┼────────────┼────────┼────────────┤│一│台中商業銀行│46,000元│信貸│├──┼────────────┼────────┼────────────┤│二│永豐商業銀行│417,000元│信貸│├──┼────────────┼────────┼────────────┤│三│萬泰銀行│263,000元│現金卡││││80,520元│信用卡│├──┼────────────┼────────┼────────────┤│四│星展銀行│264,000元│現金卡│├──┼────────────┼────────┼────────────┤│五│合作金庫│55,389元│信用卡│├──┼────────────┼────────┼────────────┤│六│國泰世華銀行│120,446元│信用卡│├──┼────────────┼────────┼────────────┤│七│兆豐銀行│44,821元│信用卡│├──┼────────────┼────────┼────────────┤│八│渣打銀行│65,726元│信用卡│├──┼────────────┼────────┼────────────┤│九│香港上海匯豐銀行│976,425元│信用卡│├──┼────────────┼────────┼────────────┤│十│新光銀行│111,707元│信用卡│├──┼────────────┼────────┼────────────┤│十一│陽信銀行│130,368元│信用卡│├──┼────────────┼────────┼────────────┤│十二│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28,239元│信用卡│├──┼────────────┼────────┼────────────┤│十三│聯邦銀行│0元│信用卡│├──┼────────────┼────────┼────────────┤│十四│遠東銀行│118,637元│信用卡│├──┼────────────┼────────┼────────────┤│十五│台新銀行│46,498元│信用卡│├──┼────────────┼────────┼────────────┤│十六│大眾銀行│52,400元│信用卡│├──┼────────────┼────────┼────────────┤│十七│中國信託銀行│126,789元│信用卡│├──┼────────────┼────────┼────────────┤│十八│永豐信用卡公司│211,713元│信用卡│├──┼────────────┼────────┼────────────┤│十九│友邦信用卡公司│300,246元│信用卡│├──┴────────────┴────────┴────────────┤│合計3,459,92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