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9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91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2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徐晨芳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