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311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31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3118號聲請人燦利企業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00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96年11月9日、同年12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和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
書記官吳文雄┌─────────────────────────────────────────────────────────────────┐│附表:96年度除字第311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001│ 謝裕華南商業銀行雙園│7,088元│96年7月31日│UC0000000│4個月││││分行│││││├──┼─────────┼────────┼─────────┼───────────┼────────┼────────────┤│002│謝裕│華南商業銀行雙園│3,885元│96年6月30日│SU0000000│3個月││││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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