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補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消債補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補字第26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呂宏濟 代理人 林漢青 律師(法扶)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
民事庭法官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
書記官張皇清~g2;附表:
┌───────────────────────────┐│一、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二、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三、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1.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②2.除已陳報者外,「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3.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等││)?若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四、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聲請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106年9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五、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在新臺幣16,576元以下者,毋庸││提出相關證明。受扶養者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數額,在前││揭數額按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以下者,亦同││):││1.聲請前二年(即自即自106年6●月起迄今)必要支出(含││膳食、教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明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2.聲請人列聲有房租支出,惟未檢附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且未有租金金繳納紀未錄,應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及租金繳納證明,如無金繳納紀法提出租金繳納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3.聲請人如於戶籍地外之房屋另行租屋居住,請說明原因為││何?戶籍地之房屋為何人所有?現由何人占有使用?││4.須聲請人扶養者,應補正有扶養請求權及扶養義務之證明││、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5.債務人或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比例之受扶養者,於││更生期間無須負擔必要生活費用一部或全部者,應提出受││第三人穩定資助或其他特殊情事之釋明文件。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六、依債權人人數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一份送法院附卷辦理,送債權人者可用繕本或影本)│├───────────────────────────┤│七、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八、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最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九、有擔保權之債權,其擔保權人行使後不能清償之數額,或││行使後財產有剩餘之數額。│├───────────────────────────┤│十、應補正:││1.應受扶養權利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2.應受扶養權利人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十一、聲請人配偶 黃怡娟 最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最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十二、陳報有無於聲請前2年內(即自106年9月至108年9月)││內為下列行為:││①無償行為或將財產轉讓他人或設定抵押或提供擔保之行││為。有償行為,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者。│├───────────────────────────┤│十三、陳報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十四、提出債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5年1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已提出之部分不必││重複提出)。│├───────────────────────────┤│十五、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3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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