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15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1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蔡碧仲 律師
陳振榮 律師被告乙○○上列被告因98年度易字第465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及聲明: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刑事附帶民事起訴追加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名譽乙案,業經本院於民國99年2月26日以98年度易字第465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上開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仁智
法官鄭雅文法官陳蒨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書記官楊國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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