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5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5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聲請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583號聲請人容紹文代理人 賴智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抄錄或影印本院一〇四年度法字第一一六號變更章程暨選任臨時董事事件卷內之文書。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合先敘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受選任為財團法人國劇之家之臨時董事,為瞭解上開案件進行情形,故聲請閱覽相關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104年度法字第116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為證,並經本院職權查閱本院103年度法字第70號民事裁定,堪認聲請人已釋明其與上開事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則聲請人聲請閱覽、抄錄或影印本院104年度法字第116號變更章程暨選任臨時董事事件卷宗,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雯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書記官周儀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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