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國簡上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國簡上字第10號上訴人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被上訴人行政院法定代理人 蘇貞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本院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國簡字第1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上訴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民國109年9月17日109年度救字第770號裁定駁回確定,本院並於109年9月1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同年9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1項、第3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賴錦華
法官賴淑萍
法官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書記官陳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