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附民字第18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審附民字第18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審附民字第1883號原告 留振育 被告 黎岳靈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09年度審易字第209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黎岳靈被訴妨害名譽案件(109年度審易字第2094號),經原告留振育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被告上開妨害名譽案件,固因告訴人即原告撤回告訴而由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在案,惟原告已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此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可參,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宋恩同
法官廖晉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萬可欣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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