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203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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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20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簡字第203號原告 蔡信雄
居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弄00號0樓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因廢棄物清理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鄧德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書記官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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