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05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05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0525號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理人 黃正煌 債務人 許淑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柒萬貳仟貳佰玖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壹萬壹仟壹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並按月依新台幣壹拾壹萬壹仟壹佰壹拾肆元之百分之二點五計收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收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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