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上訴字第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水土保持法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上訴字第172號上訴人即被告 温正男
温承翰 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惠伶 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61號中華民國109年12月1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9396號),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名曜
法官林宜民法官邱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宜屏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