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抗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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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抗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撤銷假扣押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抗字第198號抗告人 陳建名
公 陳秀珠 相對人 林裕茗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假扣押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裁全聲字第24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係指假扣押之前提要件事後欠缺,或於裁定後發生某種情事,可認續為假扣押即為不當而言,例如債權人之本案訴訟已因清償、抵銷、拋棄權利等原因而終結。
二、查抗告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前經原法院以104年度裁全字第591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假扣押裁定),准許抗告人陳建名、公陳秀珠供擔保後,得分別就相對人之財產在新臺幣(下同)11萬元、4萬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抗告人並執以對相對人所有之財產執行假扣押;嗣抗告人提起本案訴訟,並於原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79號、本院109年度上字第272號民事判決(下稱本案確定判決)確定後,聲請調卷執行,由原法院民事執行處以110年度司執字第13592號損害賠償事件受理在案,嗣相對人於執行程序中業已依本案確定判決之內容,清償債務本息及執行費完畢等情,業據相對人提出之假扣押聲請狀、上開民事裁定、民事判決、原法院民事執行處110年3月26日彰院平110司執癸字第13592號函、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及案款收據為證,而堪採信。
三、抗告意旨略以:本案確定判決之金額,不合理、不公平,無法接受,應重新裁判云云,均係指摘本案確定判決有所不當。然系爭假扣押裁定所欲保全之本案請求,既經本案判決確定,抗告人自應受拘束,而不得再事爭執。是抗告人執此主張不得撤銷系爭假扣押裁定,尚非可採。從而,相對人之債務既已履行完畢,抗告人欲藉由系爭假扣押裁定所保全之本案請求已歸於消滅,先前命假扣押之情事有所變更,揆諸前開說明,相對人聲請撤銷系爭假扣押裁定,核無不合。
四、綜上所述,本件命假扣押之情事因清償而有所變更,相對人聲請撤銷系爭假扣押裁定,符合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規定。原裁定准許相對人之聲請,並無違誤。抗告人求予廢棄,為無理由,自應駁回其抗告。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銘
法官高英賓法官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恒宏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