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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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178號聲請人 王芊方 上列聲請人王芊方因與相對人 張碧霞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本件聲請狀內所附本票影本,未載到期日,應陳明本票之提示日期。(按未載到期日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未提示前因清償日未屆至,不得請求拍賣抵押物)。
三、如本票未經提示,請提出其他可資證明債權已屆清償期之文件。(如契約書、借據載明之清償日已屆至)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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