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40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4032號債權人 謝東福 上列債權人謝東福因與債務人 施呈隆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謝東福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所請求關於機車維修費、工作損失、看護費、醫療費用、精神撫慰金之相關釋明證據。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所謂因釋明而應提出之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係指當事人於釋明其事實上之主張時,應同時提出可供法院得隨時進行調查之證據而言)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