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5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531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理人 曾金燦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進方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間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繳裁判費新台幣2,000元。
㈡相對人進方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設定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四、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5年11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