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裁字第9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裁字第95號聲請人 陳昱元 送達處所:臺南郵政第16之35號信
箱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立澎湖科技大學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本院104年度裁聲字第578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4年11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迄未補正繳納裁判費,有本院繳費查詢清單可據。聲請人雖於104年12月1日具狀請求廢棄本院上開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惟前開裁定,乃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65條之規定,本不得聲明不服,聲請人縱聲明不服,亦無礙其未於限期內補正繳納裁判費之事實,從而其再審之聲請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15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鍾耀光
法官姜素娥法官黃淑玲法官鄭小康法官林樹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5年1月15日
書記官伍榮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