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5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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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5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531號聲請人 甘繡琴 上列聲請人甘繡琴因與相對人 李洲忠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甘繡琴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金額為170萬元,聲請狀聲明所載金額為170元,所欲請求金額為何?請具狀更正之。
中華民國110年6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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