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533號聲請人 田擴維 上列聲請人田擴維因與相對人 賴正倫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田擴維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本票原本到院查核。
三、按本票須經提示,方得行使追索權(所謂提示,係指實際向發票人提出本票請求付款而言)。本件系爭本票未載到期日,依票據法規定視為見票即付,以提示日為到期日;為明是否經台端提示本票,請具狀釋明系爭本票有無提示,如有,其提示日為「何年月日」?中華民國110年6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