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431號原告 施永豊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博盛 (原名 林建彣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18,2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15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15日
書記官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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