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監宣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監宣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監宣字第201號聲請人 陳娜美 相對人 鄭榮森 關係人 陳娜華
陳明
陳冠吉 上列當事人間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專屬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相對人鄭榮森雖設籍彰化縣○○鄉○○村○○路○段000巷00號,有其戶籍謄本在卷,然其目前實際居住於臺中市○區○○街00號(佑全護理之家),業據聲請人陳娜美陳明在卷;又依聲請狀所載,相對人自民國104年罹病後,已無自理能力,癱臥在床,衣食起居均需他人照料,顯見其已無法自主離開上開護理之家而返回戶籍地居住,堪認上開戶籍地已非其住所或居所,是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以利管轄法院實際鑑定受監護宣告人之精神狀況,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梁晉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10年6月15日
書記官許喻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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