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婚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婚字第241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黃勃叡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下同)三千元。中華民國98年3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冰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3月20日
書記官陳美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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