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8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88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98年3月31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17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20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洪堯讚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沈慧玲中華民國98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