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08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08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0892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非訟代理人 詹文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吳榮泰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務人吳榮泰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5月4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0年5月9日
書記官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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