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9年裁字第30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優惠存款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裁字第300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高雄縣政府代表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優惠存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98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是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非主張該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即屬不應准許,自應認為不合法而駁回之。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以:上訴人退休時,被上訴人在上訴人之月退休金證書上告知上訴人可優惠存款金額,並未有任何如行政程序法第93條之附款,顯然優惠存款利息為上訴人退休金之一部分,並可終身受領。怎能如原判決所言「任何法規皆非永久不能改變,法規未來可能修改或廢止,受規範者並非毫無預見,而學校退休教職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自施行以來歷經多次修正,上訴人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亦是每兩年或一年簽定優存契約」,況且公保優惠存款自開辦以來從來未變動過退休人員的優惠存款金額,民國73年以後也沒有變動過利率。又原處分援引修正後之要點,違反不溯及既往原則,非如原判決所言「無悖於法律不溯及既往之原則」。即令因公益要溯及既往,亦應予上訴人合理補償,被上訴人未予補償已然違法。再者,公保優惠存款係因「支領一次退休金係以最後在職之月俸額及本人實物代金為基數之內涵,造成退休實質所得偏低」,導致政府不得不給予之補償,絕非一般之「政策性之福利措施」。由於修正上開要點之計算審定基準有誤,再加上溯及既往,對上訴人極不公平合理,更何況該修正要點非一體適用全體軍公教人員,違反平等原則。另本件信賴保護如不存在,被上訴人將隨時可以再修訂,上訴人未來將活在恐懼當中等語,為其理由,經核並未具體說明原判決違背何項法令條款。依首開規定及說明,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4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鍾耀光
法官侯東昇法官劉介中法官黃淑玲法官鄭小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9年2月4日
書記官王史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