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6年度沙小字第77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沙小字第77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巷24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五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零貳拾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貳仟參
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同上日期起,逾期在一個月內
加計新臺幣壹佰伍拾元之違約金,逾期在二個月內加計新臺幣參
佰元違約金,逾期超過三個月部分每月加收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
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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