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49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4931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魏志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肆仟玖佰玖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參仟壹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魏志杰於104年10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
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迄110年9月底尚積欠聲請人64,995元整未為清償(消
費款63,112元整、已到期之利息1,183元整及違約金7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63,112元自110年10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
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
書記官鄭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