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56號原告 陳佩香 訴訟代理人 黃國政 律師被告 阮玉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4日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3,177元,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9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裁判費,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之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雯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書記官朱烈稽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