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210號原告 潘明鳳
陳權 被告 李宏威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09年度易字第20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09年度易字第20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1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辛茹
法官周霙蘭法官謝昀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1日
書記官連懿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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