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基簡字第10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基簡字第10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行為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基簡字第1086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對被告 潘鄭美玉 等人間撤銷遺產分割行為等事件,依據原告陳報之債權本息總額為新臺幣(下同)19萬8,998元,據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為上開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扣除原告前已繳納1,000元,尚應補繳1,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核定訴訟標的裁定確定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1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1日
書記官陸清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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