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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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28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峻廷選任辯護人張馻哲律師(法律扶助律師)被告 陳威旭 選任辯護人 姜義贊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峻廷自民國壹佰零伍年貳月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陳威旭自民國壹佰零伍年貳月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經查:㈠被告葉峻廷因強盜殺人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2
日訊問後,認被告葉峻廷涉犯刑法第332條第1項之強盜殺人罪嫌疑重大,且被告葉峻廷涉犯之罪屬重罪(即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復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有予以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處分被告葉峻廷自104年9月2日起予以羈押在案,並經本院裁定自104年12月2日起,延長羈押2月。
㈡又被告陳威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於
104年9月2日訊問後,認被告陳威旭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且被告陳威旭涉犯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認有予以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
1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處分被告陳威旭自104年9月
2日起予以羈押在案,並經本院裁定自104年12月2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茲因被告葉峻廷、陳威旭之羈押期間均即將屆滿,查:㈠被告葉峻廷經本院訊問後,對被訴犯罪事實坦承不諱,且參
酌證人 阮修建 、 洪東林 之證述、被告陳威旭之供述,以及現場採證照片、刑事案件採驗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4年6月30日刑紋字第0000000000號、104年7月20日刑紋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4年7月21日新北警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相驗筆錄、相驗屍體證明書、法務部法醫研究所104醫剖字第0000000000號解剖報告書、104醫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報告書等證據在卷可稽,堪認被告葉峻廷犯刑法第332條第1項之強盜殺人罪嫌疑重大,且被告葉峻廷涉犯之罪屬重罪(即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被告葉峻廷犯案後避居旅館、他人住處,是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再被告葉峻廷之強盜殺人犯行嚴重影響社會治安,本院斟酌全情認被告葉峻廷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實非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可得取代。今羈押期限將屆,被告葉峻廷仍有繼續羈押之原因及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規定,裁定被告葉峻廷自105年2月2日起延長羈押2月。
㈡被告陳威旭經本院訊問後,對被訴犯罪事實坦承不諱,且參
酌被告葉峻廷之證述及供述,以及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之雙向通聯紀錄暨基地台位置資料查詢、扣案電子磅秤2台、分裝勺1支、分裝袋2包、警察職務報告書等證據,堪認被告陳威旭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刑法第164條第1項之使犯人隱避罪嫌疑重大。
又被告陳威旭涉犯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屬重罪(即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本件被告陳威旭有逃避警察調查之情形,又前有經協尋到案之紀錄,是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再被告陳威旭本件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及使犯人隱避犯行,對社會治安有相當影響,本院斟酌全情認被告陳威旭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實非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可得取代。今羈押期限將屆,被告陳威旭仍有繼續羈押之原因及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規定,裁定被告陳威旭自105年2月2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14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楊筑婷
法官胡佩芬法官胡修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苡琳中華民國10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