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7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撤銷保單贈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794號原告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景南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撤銷保單贈與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新光新長安終身壽險、新光人壽防癌終身保險之滿期金或保單受益金金額各為何?
二、依法繳足裁判費。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