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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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7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787號原告 張月娥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被告占用彰化縣○○市○○段○○○○○○號土地面積約略多少平方公尺?
二、陳報彰化縣○○市○○段○○○○○○○○○○○○○○○○○○○○○○號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地號全部(所有權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他項權利及權利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均無遮掩)。
三、依法繳足裁判費。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