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86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860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甲○○即 劉嬌妹 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柒萬壹仟捌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五十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四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玖萬柒仟陸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六.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五十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四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7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