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竹交簡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被訴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99年度竹交簡字第24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魏瑞紅
法官劉兆菊法官馮俊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書記官王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