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8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872號聲請人 楊立國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張宏如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票據號碼CH642853、CH642854、CH642855之本票原本。
二、確認請求之金額為何?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