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79號原告 廖朝松 被告 廖朝榮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廖朝榮發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60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原告向被告請求給付人民幣738,250元及新台幣3,682,000元,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92,379元(其中人民幣部分738,250元,換算新台幣為3,510,379元,計算式:738,250元以聲請支付命令日期即民國102年1月10日臺灣銀行人民幣現金賣出牌告匯率1元人民幣兌換新臺幣4.755元計算,折合新臺幣3,510,379元以下4捨5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裁判費72,2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1,78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2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金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2日
書記官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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