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減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8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96年度聲減字第1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主刑部分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及竊盜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皆合於減刑條件,爰提出各該案件刑事判決、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及被告刑案查註紀錄表,聲請裁定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且定其應執行之刑(關於易科罰金與否及其折算標準,以及定應執行刑,均應依原判決時所應適用之法律規定,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另關於沒收之諭知,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毋庸於減刑裁定主文內重為標示(參照司法院院字第2787號解釋),附此敘明。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小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