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減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1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裁定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所犯如附表編號二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經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九十五年二月三日犯附表編號一之罪,另於九十五年一月十四日犯附表編號二之罪,經本院分別以九十五年度埔交簡字第五四號(偵查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八五八號)、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二八二號(偵查案號:同上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四七六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七月,並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聲字第八十號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九月確定在案。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二項、第一項,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光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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