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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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減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8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均經判處罪刑確定,經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二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搶奪等罪,均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日期,犯如附表所示罪名之案件,均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六四三號(偵查案號: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九二二號、第二九九七號)判決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因受刑人之犯罪日期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受刑人合於減刑條件,爰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聲請書誤而贅引第三項)聲請均予以減刑,並依同條例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分別於九十五年七月五日九時三十分許、同年七月六日九時二十分許,均犯搶奪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六四三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年,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十月,而於九十五年十月三十日確定等情,除有臺灣雲林第二監獄九十六年六月二十日雲二監宗總字第0962002061號函暨所附臺灣雲林第二監獄減刑受刑人名冊一份,受刑人甲○○減刑案件一覽表、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甲)及上開案件判決書均影本各一份附卷可憑外,並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一份在卷可參。從而,本件經本院審核上揭相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均予減刑為如附表所示,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廖健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