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76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76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7686號債權人中綠環境技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寶燕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林吟謚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按原告之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次按,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第40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請求業經本院作成
103年度司桃小調字第51號調解筆錄,有債權人提出之調解筆錄附卷可稽,故依前開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8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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