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28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審易字第28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易字第280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錦塘具保人朱咨逢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毒偵字第3504號、第4114號),由具保人出具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朱咨逢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羅錦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法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0,000元,並由具保人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現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經警拘提亦無效果,顯已逃匿,而命具保人偕同被告到案亦未果,此有刑事被告保證書、收據、送達回證、拘票、報告書、被告戶籍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按,依上開法條規定,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30,000元應予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1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林宜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烈華中華民國103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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