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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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建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建字第9號上訴人大眾拓展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臺隆 被上訴人 趙偉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1年度建字第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本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6,320元,反訴之上訴利益為290,910元,應分別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4,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佩宜
法官袁雪華法官吳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4日
書記官楊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