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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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26號聲請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蔡榮德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聲請停止羈押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詐欺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即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2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7年9月24日執行羈押,並自97年11月24日起延長羈押
2月在案。
二、聲請人固於98年1月6日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查,本院於98年1月8日進行訊問程序,認已無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而當庭諭知被告提出新台幣5萬元後,准予停止羈押,被告並已於當日具保後經釋放,聲請人既已停止羈押,其先前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江春瑩法官張詠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峻宏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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