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清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清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清字第3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蔡明村 代理人 杜婉寧 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06年12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尹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4日
書記官黃瓊蘭附表:
㈠據聲請人提出之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記載
,聲請人曾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銀行成立協商,而聲請人業已毀諾,請查明係與何金融機構成立協商?並請釋明自何時起未清償及有何不可歸責與己之事由以致履行協商條件有困難(例如失業、轉換工作新資減少等)?。另請說明聲請人於毀諾後,是否有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㈡請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書(紅色聯單)。
㈢聲請人之戶籍地固位於臺南市,惟查,聲請人現任職之合同
興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同興公司)係設址於臺北市,請釋明聲請人現於臺南市居住、工作之事實,並提出相關證據。另請陳報聲請人於合同興公司任職自104年12月迄今,每月薪資收入(須包含薪資、各種津貼、補助款、工作獎金、年終獎金、考核獎金、績效獎金及加班費等)各為若干,並檢附證明文件(例如薪資轉帳單據)。
㈣聲請人主張扶養母親 蔡陳燕 部分,請提出聲請人之家族系統
表及蔡陳燕之全戶戶籍謄本,並釋明除聲請人外,其他兄弟姊妹現分別從事何職業?每月收入狀況如何?兄弟姊妹間如何分攤蔡陳燕之扶養費用?並提出相關證明。
㈤依聲請人提出之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4、105年度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示,聲請人於104及105年度均有一筆來源為元大商業銀行之收入、105年度有一筆來自台灣意美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之收入漏未記載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請補列該筆收入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後提出,並說明該筆收入為何及目前是否仍領有該筆收入?㈥聲請人雖勾選最近5年內無從事營業活動,惟查,依聯徵中
心之債權人清冊顯示聲請人曾擔任棋揚汽車企業有限公司之股東。如曾任前揭職務,應提出棋揚汽車企業有限公司最新登記事項卡及股東名簿,並說明聲請人資金來源及持股比例,及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最近5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如聲請人已解任或公司已解散等情事,亦請聲請人加以釋明,並提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經濟部公司資料查詢表、財政部營業登記資料公示查詢報表等)。
㈦聲請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㈧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04年12月起至106年11月止)
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㈨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親屬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
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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