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371號上訴人臺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上訴人 楊文進 被上訴人 吳豔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37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陸仟壹佰伍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肆仟壹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第二審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
書記官周子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