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8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877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心皓 被上訴人即原告 劉哲瑋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4月1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對其不利益部分,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為:(一)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即被告之部分廢棄。(二)前項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依此計算其上訴利益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二、上訴人併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1份到院。
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
書記官薛力慈